2021年12月,曾任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星星)财务副总监、财务中心总经理、财务中心总裁助理的杨述明,因公司虚开税款,被江西萍乡市安源区检察院分案指控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羁押在萍乡市看守所至今,已长达两年。
令人费解的是,江西星星虚增业绩曝光后,董监高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能取保候审,但对杨述明代理律师提出的取保申请却被多次严词拒绝。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做出重大决策时,必须且只有通过公司董监高等高层决策才能生效,杨述明既不是董监高,也没有公司股份,作为一个打工的中层财务人员,只能被动执行公司高层的决定。
熟悉该案的人士认为,萍乡市检察机关对杨述明分案指控,明显是变相找人背锅顶包当替罪羊。
上市公司实控人套现退出
杨述明1965年出生在湖南隆回县金石桥镇的一个贫困家庭,自幼天资过人,上中学时以该镇前2名的成绩考入邵阳师范学院,毕业后分配在怀化市工业中专。1998年,为改善家庭条件,他停职留薪南下深圳闯荡,并自学财务知识,辗转多家企业。2013年至2019年6月,一直在上市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星星)的子公司深圳市深越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杨述明本分守职,一心为公,深得各任老板和领导的赏识。
2018年度,浙江星星巨亏17亿元,实控人和两个境外公司等股东资金链承压,亟需纾困。适逢萍乡国资异地买壳,双方一拍即合:以招商引资名义与萍乡经开区管委会签署投资协议,2018年11月设立江西星星,2019年4月控股股东由浙江星星变更为萍乡经开区管委会旗下企业,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萍乡经开区管委会,浙江星星实控人和两个境外公司等股东套现退出。
杨述明也想退出,但在新任董事和董事长的劝说下,还是留了下来,任财务副总监,兼任两家子公司财务总监(实为挂名,从未领取过报酬,签字及开会由该公司副总监履行其总监职务,2020年不再担任),协助新任董事长完成工作的顺利交接。其后,杨述明依旧多次提出辞呈,但每次都被时任董事长以协助完成当季或当年财报等理由,被反复留任。
2021年9月,江西星星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审理。杨述明作为一个打工的财务副总监,只能在公司领导安排下实施造假行为,自然卷入其中。
罪与非罪
2021年10月17日,杨述明被带走调查。其未带走之前,还一直在全心全意为江西星星服务,想为公司把财务数据造假造成的损失减到最小,甚至连续半年都没休假一天,连新调任的董事长都为其敬业精神所感动。
代理律师认为,杨述明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该案是单位犯罪,杨述明是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单位主管人员,也不是直接责任人员,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杨述明的开票行为,明显是单位的意志所决定实施,其个人没有决策、批准、指挥的权利,开票行为获益也是江西星星。江西星星既有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也有不正常的开票虚增业绩行为。该案的同案犯也被指控为单位犯罪,同一个案件中应按同一个标准认定,那杨述明也是单位犯罪。另外,案例(2019)赣0302刑初295号李运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也是指控判决为单位犯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类案类判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因为杨述明案和李运生案基本上相类似。参考其他刑事审判案例,参与开票的一般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此案中,杨述明就是一般的参与工作人员。
该案的虚开行为不以骗税为目的,也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构成犯罪。证据显示,开票行为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只是为了美化业绩,是行政法上的虚开,不是刑事意义上的虚开。刑事意义上的虚开指的是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税款不流失。税款流失和税款不流失的虚开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有着天差地别,该罪名立法的本意是打击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才会有该罪和盗窃、诈骗等图财罪名相一致的刑罚,最高可达无期徒刑。如果将不骗税为目的的美化业绩的行为也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则会出现明显的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况。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第3款规定: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控一般涉税违法行为和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了虚增业绩等非骗税目的,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杨述明的开票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规定,不构成犯罪。
如(2022)最高法刑申237号再审决定书——原判决(2016)鲁刑终84号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也是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最高人民法院以适用法律错误指定河北高院再审后改判无罪。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裁判要旨:上诉单位松苑公司和上诉人陈松柏、施维昌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提高购进设备价值,显示公司实力,以达到在与他人合作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的目的。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注明为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税款,且陈松柏也没有要抵扣联,国家税款不会因其行为而受损失,松苑公司、陈松柏、施维昌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构成犯罪。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有关辩护理由,予以采纳。原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松苑公司、陈松柏、施维昌定罪处刑不当,应予撤销。
杨述明也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所得款项,系开票各环节中事先约定的利益分配,杨述明当时是有求于他人帮忙找受票企业,并不是他人有求于杨述明。他人收到开票款后,才把约定比例的费用给到杨述明。裁判文书网上类似案件均是这种利益分配模式,也都没有再另外再认定行贿、受贿。比如(2020)赣0302刑初19号谭永红虚开案,(2020)赣03
02刑初85号颜贻华虚开案。如果把杨述明环节一定要定为受贿行贿,那么在类案、该案中其他环节的人员也有获利的,均应当认定为受贿和行贿。此外,将杨述明的行为认定为行贿、受贿,则对获利的这一行为进行了重复的不利评价。同一行为分别评价在虚开和受贿罪中,不符合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必然导致量刑畸重。更须引起重视的是,该案的受贿罪和行贿罪均是在没有刑事立案情况下侦查所取得的证据,均属于无效的证据。
背锅侠被分案指控 证据存疑
奇怪的是,杨述明竟然被检察机关分案指控。
熟悉法律的人都知道,另案处理和分案处理的适用在我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该案将“江西星星”其他高层领导分案且不适用合并审理,违反了2014年最高检《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另案处理不当。在实践中,“另案处理”极易成为司法不公的前兆,极易人为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且杨述明一案起诉书中,公诉机关刻意弱化有实际领导职权人的作用,对高层人员只字不提。
该案指控的刑期为10年以上,按规定应当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然而侦查机关只提供少数的几次同录,大多数的讯问同录未提供,且已提供的同录也不完整,重要内容记录不真实。2020年,公安部和最高检颁布《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应当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该案也没有依法在侦查终结之前对各被告人进行讯问合法性的核查。
证据是定罪量刑的基石,但此案有诸多对杨述明等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移送至法院。例如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杨等人的批捕笔录,按照规定应当移交,审查起诉阶段各律师的法律意见,按规定也应当移交,全部的讯问笔录应当移交,同案人员的相关法律文书应当移交法院。另外,杨述明当庭陈述江西星星董事会记录以及中国证监会处罚的相关材料,法院可以调取。
杨述明以及同案犯的庭前供述,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据了解,杨等人被指定监视居住在纪委的办案场所进行讯问,讯问地点不合法。杨等人在法庭上,供述公安机关非法取证诱供骗供威胁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纸质笔录记载的内容不真实,提供的排非线索具体明确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并没有出示相关的证明取证合法的证明材料,按照2018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的第二十六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规定,杨等人的供述属于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
还有,部分证人取证地点在办案机关,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部分询问以及讯问笔录尾页,侦查人员没有签名。此案中,公诉机关对起诉书多次进行变更;起诉书中对数字也是多次进行了增加,没有进行专业的会计鉴定;这些数字中包括了若干有实际交易的数据,这些数据公诉人当庭也是表示查实后要核减掉。
让人想不到的是,案件发生地和被告人所在地均不在萍乡,以开票公司所在地作为管辖地,现有证据也无法显示萍乡市安源区是最先立案地,不能排除其他公司刑事立案时间早于江西星星。
杨述明很多合法财产也被冻结,应该甄别区分进行分割后处理。
北京某法学专家认为,综观杨述明一案,杨就是典型的“替罪羊”。江西星星很多高管都是本地人,办案机关都是先抓后放,充满地方保护色彩。职场上,“替罪羊”的出现并非偶然。公司有了问题或事故出现,上司或同事要自保,一般首先想到的是必须有人来承担来负责,至于真相是什么?一是不那么重要,二是下一步要考虑的事。江西星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身为打工仔的财务副总监杨述明就是最好的担责者。
中央曾强调,各级党政机关和每一位领导干部、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要增强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坚持有法必依,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的要严肃问责、依法惩治。
杨述明案最终结果如何?请让我们拭目以待。